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營業登記
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:由於近來小客車數量激增且車位難求,一些較繁榮地段之大樓(廈)地下停車場之業主或管理委員會,就動起腦筋,紛紛就其地下停車位規劃為按次或計時收費,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人停車使用,此種對外營業收費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,係屬銷售勞務範圍,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一、大樓(廈)管理委員會,如係基於守望相助,由該大樓(廈)各業主組織成立,無對外營業情形,可免辦營業登記,其向該大樓(廈)各業主所收管理費,應免徵營業稅。大樓(廈)停車場,如僅供該大樓(廈)業主停車使用,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、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,應准照上開情形辦理。二、至大樓(廈)停車場,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,或提供停車位,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,仍應依上揭稅法規定,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。國稅局呼籲各大樓(廈)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,為維護自身權益,應儘速向轄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,以免被查獲受罰。【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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